學術研究獎補助申請一覽表

研究論著獎勵申請

申請資格:本校教師,須為提出申請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專書之最大貢獻作者(如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等,並請自行舉證),該著作應為已出版(含電子期刊)且作者欄有任職本校字樣,僅線上刊登未正式出刊者不計。
申請件數:

  1. 刊登於Nature或Science兩期刊之論文,每人每學年申請件數不限。
  2. 第一類及第二類,每人每學年合計最多申請五件。
  3. 第三類,每人每學年最多申請一件。
提出申請之著作以最近三年內已出版且經外審制度審核之學術性論著為限。每一著作獎勵一次,如為數人共同完成者,由合著之本校教師自行分配獎助款,學術性專書之合著者須為該完整著作整體研究之共同參與者,如僅為該著作中部分章節之著作者,則不予獎勵。同一研究論著已獲校內、外單位獎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獎勵。

Nature或Science

刊登於Nature或Science兩期刊之論文。

第一類

  1. 刊登於名列SSCI、SCI期刊之研究論文。
  2. 刊登於名列AHCI期刊之研究論文。

第二類

刊登於名列EI、TSSCI、THCI及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公布之「東吳大學外語學門獎勵名單」之研究論文。

第三類

  1. 學術性專書:不含教科書、翻譯著作、升等著作、譯注、論文合集、研討會論文集、博士論文、再版書籍、再刷書籍,並符合以下標準之一者:
    1. 依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期刊審查專書書稿作業要點」審查通過,或為國科會「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並經出版社外審通過,公開發行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之學術性專書。
    2. 收錄於Scopus資料庫,並經出版社外審通過,公開發行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之學術性專書,須提出收錄證明及外審證明之佐證。
  2. 翻譯或譯注專書:須為國科會「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並經出版社外審通過,公開發行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之翻譯或譯注專書,每本獎勵最高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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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助」申請:指導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獎勵

申請資格:本校教師皆可提出申請。
獎勵標準:教師指導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每一計畫獎勵五千元,每人每學年最多提出二件申請案。
本項獎勵之計畫係指前一年度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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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助」申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申請資格:優先補助新進或初次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之本校教師。
補助標準:

  1. 本校教師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未獲補助但經評審認為具潛力之研究計畫。
  2. 申請者應檢具擬執行之研究計畫書,及國科會計畫申請案之審查意見,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之。每人每學年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
獲本項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於執行期滿三個月內提交研究成果報告,並應於第二年再向國科會提出專題研究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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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助」申請:發明專利獎勵

所稱發明專利,係指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以本校為所屬專利權人於國內外發表者。
同一項發明獲得不同國家專利者,仍以獎勵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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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社群」

申請資格:本校教師可組織同領域或跨領域之教師學術研究社群,每一社群應由三人以上組成,並推舉其中一位專任教師擔任社群召集人,專責社群活動之規劃、聯繫及相關成果彙整。
進行方式:

  1. 各學術研究社群應設定研究主題,並依目標規劃相關活動及具體做法,以研討整合型計畫、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計畫、論文發表、專利研發等,有助於爭取校外計畫案或提升論文、專利數量之內容,達到預定之研究成效。
  2. 於執行期限內,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研討為原則,並須做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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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學術優秀人才」

申請資格:
一、新聘教師:
(一)延攬新聘:本校新聘任三年內之專任教師,推薦申請時為國科會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整合型研究計畫總主持人,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本校正式納編前,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2、於本校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二)獎勵新聘:本校新聘任二年內之專任教師,並於獎勵起始日前一年內為國科會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整合型研究計畫總主持人。其新聘任第一年,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之專任教師,不含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二、現職教師:本校專任教師,並於獎勵起始日前一年內為國科會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整合型研究計畫總主持人,不含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自然、生物、工程領域及人文、社會領域,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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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一般教師)

申請資格:近五學年內研究成果符合申請項目及標準之一者。
實施方式:

  1. 單學年減授:
    符合申請資格之教師得依標準分別提出申請減授授課時數,每符合申請標準之一者,於次學年度每學期每週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一小時。次學年度依同一標準再次申請減授者,須新增申請時之前二學年內同類標準之研究成果一項。
  2. 三學年減授:
    符合申請資格之教師得依標準提出申請減授授課時數,自次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每學期每週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二小時。再次申請時,除依前述相同標準提出外,應含近三學年新增之研究成果六件。 本辦法所稱自然、生物、工程領域之教師及人文、社會領域之教師,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審查認定。
依本辦法申請減授授課時數所提交之期刊論文或發明專利,如為本校專任教師多人共同完成者,僅得由一位教師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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